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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是否参加了对孟某尸体的解剖?”

  “是的,我参加了。”

  ……

  朱存财涉嫌故意杀人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参与被害人尸体解剖的法医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

  新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中鉴定人应根据法庭需要出庭作证的规定即将生效。《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仍存诸多障碍。

  鉴定人出庭有助法官判断

  6月26日上午,申诉人、在押服刑人员李某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害人赵某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一案,在郑州女子监狱开庭审理。

  与以往不同,庭审过程中,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现在了法庭上。他们详细回答了检察官、法官、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发问,并向法庭阐明了鉴定方法、鉴定依据以及赵某死亡的形成条件和因果关系。

  这是今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第一起案件。

  河南高院司法技术处处长李明录表示,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对于帮助法官正确判断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是十分重要的。

  “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报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可以使法官更好地审查鉴定报告的可信度,从而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报告的有关意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方苏琴说。

  不出庭作证问题比较普遍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一个令人尴尬的现实是: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这一问题比较普遍。

  “如果将以往诉讼中凡需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而鉴定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到庭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统计,可以说鉴定人出现在法庭上的比例很小。”方苏琴介绍说,统计数字显示,慈溪法院的司法鉴定人出庭数量,涉及刑事案件的一年就两三件,约占总收案数的千分之一;民事案件出庭比例相对较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类案件。

  那么,鉴定人不愿出庭的原因是什么?

  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是经辽宁省司法厅核实登记,面向社会服务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一名张姓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还没有听说有谁出庭作证”。他认为,鉴定人不愿出庭原因有三:鉴定机构应对的工作面太大,工作太多,无法抽身参加庭审;鉴定人不愿在法庭上露面,以免卷入麻烦中;立法上没有鉴定人出庭的强制性规定。

  各地推进鉴定制度改革

  “鉴定报告通常过于专业,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法官也解释不了。”和方苏琴一样,越来越多的人逐渐认识到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种种弊端,纷纷呼吁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近年来,我国对鉴定制度改革进行了有益尝试。

  2000年,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鉴定人应依法按时出庭。

  2001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颁布,通则规定了鉴定人出庭的义务和作证应注意的问题;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对法院设置的鉴定机构作了规范。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部在司法鉴定界意义重大的规定确定了司法鉴定的概念,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统一管理的制度框架,并对鉴定人出庭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一些地方也初步建立起鉴定人出庭制度。如2008年,北京市司法局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安徽省司法厅出台了《安徽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

  这些改革的尝试无疑为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打下了基础。正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所言,“尽管目前仍然存在许多制约鉴定人出庭的主客观因素,但是只要从立法上完善相关规定,积极创造鉴定人出庭的条件,鉴定人出庭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需完善配套措施保障出庭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

  “这条规定按字义理解,鉴定人实际上可以先不出庭。”在方苏琴看来,新刑诉法对鉴定人出庭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现实中仍需一些配套改革措施。

  “要真正解决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必须在相应的证据规则中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应当规定在诉讼一方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鉴定结论如果不经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阐明司法鉴定的过程、根据和结论,回答控辩双方和法官的提问,就不能作为法庭据以定案的根据。这样,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就得到法律的明确限定。

  “还要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和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陈瑞华认为,比如鉴定人患有重病、死亡、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等。但即使在这些例外情况下,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也必须事先经过法官和控辩双方的共同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法庭应当否认其证据效力,而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记者赵阳)




本文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法律168网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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