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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涉嫌了抢劫罪之后,是否还是可以做无罪的辩护的呢?主要的是有哪些要件规定是需要进行无罪辩护的呢?下文将会结合相关要件进行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可以。律师对事实与证据做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做无罪辩护。

   比如,根据《法律意见书》和《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书》所示,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处于司法精神病学所指“酒依赖所致人格改变”的情形,则无罪辩护成立。

    案例延伸:结伙抢劫26次,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本网律师接案,一审判无期成功保命

   一、【案情简述】

   被控抢劫、强奸

   被告人C某,男,某学校保安,四川省某市某区人。2010年1月5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5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D,四川省某市某区人。2010年1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5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D伙同C某、Y某经事先预谋,驾驶川两轮摩托车,携带刀具、口罩窜至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石门村万石路,蒙面后将骑电动自行车路过的被害人Z某踹倒在地,对Z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威胁,抢劫其人民币100余元和手机一部。同时,被害人J自行车途经此地,被告人D、C某、Y某采用同样手段,对J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威胁,抢劫其提包一个,内装人民币250元。抢得财物供三人分赃。

   200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D伙同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金牛区公路人行道,将骑自行车路过的被害人F某拦下,持刀威胁后,抢劫白色手机一部,后强行将F带至一空地上,被告人D持刀威胁,被告人C将被害人F某强奸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价值700元。所抢财物二人分赃。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2009年10月底至12月期间在成都市金牛区一带抢劫多达26次,受害者达到数十人;其中被告人C、D涉嫌强奸一次。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律师尽心尽力辩护从轻

   案发后,被告人之一的C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武、李重为其辩护;被告人之一的D,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艾述洪为其辩护。三位律师认真审阅了全案证据,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后,采取了做罪轻辩护的思路和策略,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1,被告人C、D暴力程度和犯罪情节较轻。两被告人虽然作案次数较多,但是暴力程度并不明显,对被害人的人身威胁较轻,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或者残疾的后果,因而犯罪情节较轻,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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