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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法审议


中广网北京4月27日消息(记者张华杰)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07分报道,《保密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将在人民大会堂接受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分组审议,而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即将进入四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今天上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在人民大会堂分组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和国家赔偿修正案草案,对这两部法律草案提出审议意见。现行的保密法已经施行了20多年,这次修订保密法,草案已经改了两次,这是第三次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次审议是在2008年10月份,经过一年半,这次是第四次对草案进行审议。

  一年半来,各方面的意见磨合得已经差不多了,这次修改得不多,主要是针对涉及有关刑事拘留的国家赔偿问题。草案修改了一处,但是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草案规定对违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二是,刑事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而且后来又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也取得赔偿的权利。另外,草案还新增了一种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这种情况下采取的逮捕措施,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男:《国家赔偿法》已经走过了整整15年,15年来这部法律经历了人们对它逐渐的认知和思考。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就可以依据这部法律,主张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力。

  2008年10月底,《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被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完善赔偿程序和提高赔偿标准成为“一审稿”亮点。

  2009年6月,修正草案二审,草案将赔偿的前提条件中“违法”二字取消,意味着国家赔偿将不再强调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必须“违法”,而是以结果责任论处。

  2009年10月第三次审议,社会各界将目光集中到“精神损害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最终这些问题在三审征求意见稿中均有所体现和明确。意料之外的是修正案草案并没有交付表决,这让四审充满了悬念,同时也给予了期望。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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