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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的情况?

来源:重庆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cqzyxsbhls.com/ 时间:2021-10-19 14: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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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重罪,案件非常严重。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就是死刑。有些朋友不太确定自己被判死刑后是否会被停职。那么死刑会不会缓期执行?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死刑了会缓刑吗

  判死刑缓刑简称为死缓,属于死刑的一种。死缓是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两年的缓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多数国家都有将死刑减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决之后按照个案情况(例如因法庭推翻原判、或者狱中表现良好)决定。死缓则是在量刑的时候就与“立即执行”的死刑区分开来。

  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我国独创的刑罚执行制度,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归属于死刑的执行制度。

  一般来说,死刑者基本上没有立即执行的,大多数都给予了缓期执行。

  二、死刑缓期适用于哪些人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被判处死缓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1、民愤不是极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5、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6、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

  7、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三、对死缓犯如何处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针对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罪的,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进行严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谓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书。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执行死刑。

  2014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通报3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抗诉案例。四川新闻网记者今(21)日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郭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因四川检察机关抗诉,被告人由死缓被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1997年9月,被告人郭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12月刑满释放。2003年5月至2009年5月,他又多次应他人之邀参与打杀,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先后杀死1人,重伤2人,轻伤4人。

  2010年12月17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死缓。

  一审后,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郭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极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2012年4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郭某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11月22日,郭某被执行死刑。

  据介绍,这一案例系涉黑和命案的死缓抗杀案件。本案例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死刑适用条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本案例的指导意义: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缓刑的一种形式。被判死刑后,如果不是民愤不大,也不是义愤填膺杀人等。,死刑可以缓期两年执行。如果在这两年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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