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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设立与否争论已久,部分地区实践先行的探索经验已经充分证明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那么,如何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就成为亟需研究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继而推动相关立法。

  【关键词】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范围 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时经常以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作为辩解理由而翻供。因为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与被告人进行对质,所以公诉人对此往往无法予以有力的回击,只能以被告人无直接证据证明有非法取证行为进行简单回应,不能直接提供有效的证据驳倒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辩方如果紧抓这点不放,就会导致案件久审不决,有时甚至迫使法官延期审理,启动程序去查清侦查人员是否有非法取证行为,既有违司法公正的本义,也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假如设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在英美法系国家,侦查人员可以作为控方证人被要求出庭作证,辩方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侦查人员能否出庭作证仍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我国,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影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未能正式写入法律,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有开展。

  2005年12月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证据证明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18条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福建省司法机关在2006年也出台了类似规定。而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构建上,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温州市检察院都做出了更为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并在试行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和效果。

  2007年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就《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进行了热烈的探讨,认为强化庭审质证、证人出庭作证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应当尽快纳入我国的诉讼法律体系之中,这一立法修改方向的研讨,无疑也将进一步促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的形成。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基本赞成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当然,对此学术界亦有不同见解,但持异议者始终无法提供充分而富有理性的论据,去否决这一已形成广泛共识的立法选择。他们从法理上否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种种观点,已被许多国家和我国部分试点地区实践证明是缺乏说服力的。实践证明,在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可行且有效的,对防止被告人翻供、增强质证效果、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对设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已趋于形成一致意见,本文不再就其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述,而重点就如何构建该制度,特别是如何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作一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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