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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那么,走私制毒物品罪如何认定和处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第350条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认定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走私制毒物品罪与走私毒品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对象只限于制毒物品,即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后罪对象则是一切毒品。

  2.区分走私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共犯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刑法第3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女,壮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无业。

  2016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向吸毒人员罗某、甘某某出售5瓶“神仙水”,价格为500元。次日下午公安人员从罗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上述“神仙水”,净重共计49.75克,经鉴定均未检测出毒品成分。同月8日下午,石某某在一宾馆内又向罗某、甘某某出售20瓶“神仙水”,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20瓶“神仙水”净重共计396.5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及氯胺酮(俗称“K粉”)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小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石某某第一次贩卖给罗某的“神仙水”系假毒品,其行为属贩卖毒品未遂;

  第二次贩卖给罗某、甘某某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液体毒品数量大,

  应依法惩处。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8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从上述可以知道,走私毒物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第350条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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