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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李先生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了市区一住房,之后卖给王女士,王女士又将其抵给郭先生,因抵押权未解除,房子几易其主全是无效买卖。

  市民李先生将自己贷款买的商品房卖掉,该房又被新房主卖掉。由于该房屋抵押权一直没有解除,数人买卖以后发生了纠纷,引发了连环官司。而法律规定有抵押权的房屋不能买卖。

设抵押的房屋几易其主

  2005年1月18日,市民李先生以17.8万元的价格买下江汉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的商品房。李先生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12万元,于同年11月领取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房证中注明,该房屋设定了抵押权,权利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抵押期为10年限。2006年,李先生因着急用钱,便将此房卖给了王女士。王女士又因欠款将此房抵给了郭先生。郭先生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全家人住了进去。

  李先生卖房后,觉得卖便宜了,便找到王女士协商,要求解除买卖关系,经过协商,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6年9月28日又签订一份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协议约定:王女士于2006年10月8日退房给李先生,李先生分三次返还给王女士购房款。协议签订后,李先生如约退还了王女士的购房款,但王女士并没有如约将此房退给李先生。经过调查,李先生才知道,原来,此房已被王女士抵给了郭先生。李先生便找郭先生索要,遭到郭先生拒绝。无奈,李先生只好将郭先生告上了法庭。

这套房子该归谁

  李先生在法庭上说,“涉案房屋是属于我个人所有的私房,尽管与王女士有过买卖关系,但双方已于2006年9月28日予以解除,并返还王女士购房款,这说明双方所争议的房屋仍然归我所有。王女士与被告郭先生口头协议用我的房屋抵欠款是无效的行为,侵犯了我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请求法院确认王女士与郭先生房屋抵欠款无效,要求郭先生退还我房屋。”

  被告郭先生辩驳说,“本案诉争的房屋是王女士从原告李先生处购买的,王女士欠我的钱,为还债已将该房低给我,应当属于我所有。得到该房后,我于2006年7月进行了装修,年底入住此房至今。因此,不同意腾退房屋。”

抵押房屋不能卖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原告李先生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并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由于原告与贷款银行在该房屋上已设定了抵押权,并且抵押权目前尚未解除,在此情况下,原告李先生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卖掉这套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据此,王女士再将该房屋抵偿给他人也是无效的。该房屋应该退还给原告。原告、被告与王女士之间的欠款是债权债务关系,可另案起诉后审理。原告李先生曾将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屋卖给案外人王女士,对本纠纷的出现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汉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给原告李先生。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此案已于2007年8月中旬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张仁清律师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擅长办理房地产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民商债权、财产保险、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及刑事辩护等业务。具备专业英语背景(专业英语八级),精通法律英语,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办案特点:敏锐洞察,严谨思维,理性分析,全心投入,有独到的办案技巧。了解律师更多信息请点击此处

 

责任编辑:代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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