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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涂湘辉) 11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外恋保证金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朱某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菊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予以追缴,收归国家所有。

  2007年1月,原告朱某与被告李菊在江西省丰城市洛市镇西口煤矿工作时相识,不久两人产生了婚外情。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双方约定先各自离婚,但被 告李菊担心原告不遵守诺言,便提出由原告朱某支付保证金300000元。原告朱某依约于2007年12月6日和2008年2月17日两次共计给付被告 300000元,加上此前借给被告的10000元,共计310000元。后原告朱某见被告李菊迟迟未离婚,便要求被告李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在原告的催讨 下,于2008年3月18日归还了180000元,尚欠130000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朱某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菊归还余款1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为了达到结合的目的,约定双方各自离婚,并由原告给付被告离婚保证金300000元,原、被告此举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也损害 了他人的利益,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取得的130000元财产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收归国家所有。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 得利于法不符,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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