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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那么,不能减刑或者限制减刑的犯罪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我国哪些罪不能减刑

  1、在我国,不能减刑除了和罪名有关,还有犯罪情节有关,不能减刑或者限制减刑的规定如下:

  (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贪污罪犯罪分子判处死缓后,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二、减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1、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减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原判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其中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建议书由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需先报省级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再提出。

  (2)有减刑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案例:

  罪犯周某,男,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4829.8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1年1月25日,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无锡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虽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五次,但该犯系累犯,被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4829.83元未履行,且本次犯罪的侵犯对象是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构成人体轻伤二级。无锡中院认为罪犯周某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减刑是国家的权力,是对罪犯改造的一种特殊奖励,更是为了实现刑罚目的。审理减刑案件,既注重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更要注重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表现。

  本案中,虽然罪犯周某的狱内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考虑到其1988年出生,从20岁开始,就因犯强奸罪进了监狱,接着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强奸罪,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再犯强奸罪,这次还将魔爪伸向了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连四千多元的赔偿都至今未履行。

  事实证明,该犯虽经监狱一次次改造,但均未真正悔改,故应严格控制其减刑,督促其在服刑期内切实悔改,从思想上、行动上杜绝再犯意途,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罪犯张某不予减刑案

  罪犯张某,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0年6月28日,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减刑;如果被判犯有贪污罪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则不得减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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