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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规定,在职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而不论判处的刑罚种类及执行方式,即使是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者拘役、管制的,照样要开除出公务员队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相应的工资、保险、退休待遇均一律取消。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在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也同样适用。但是,对于已经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因离职前的犯罪行为,或因离职后的犯罪行为,又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的,其退休待遇问题又应当如何执行呢?这是一个许多人都十分关心的问题,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解答业务委托人咨询或公众咨询的过程中,就经常被问及这方面的事项。现笔者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己的理解,集中谈一下这个问题,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点帮助,解除一些疑惑。

  1、被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原退休待遇不变。

  但是,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3、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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