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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虎、林庆爵、廖树海抢劫、故意杀人、私藏枪支、弹药、窝藏案 被告人: 黄虎,男,2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工人。1996年5月15日被拘留,18日被逮捕。 被告人: 林庆爵,别名林旭,男,2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教师。1996年5月16日被拘留,18日被逮捕。 被告人: 廖树海,男,2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农民。1996年5月16日被拘留,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虎、林庆爵、廖树海抢劫、故意杀人、私藏枪支、弹药、窝藏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5月9日,被告人黄虎在防城港市防城区垌中镇看见被害人林树华卖完4车玻璃,断定林有货款,遂生抢劫歹念。次日晨5时许,黄虎携带私藏的“五四”式手枪一支、手雷2枚到桐中市场边贸检查站守候,看见林树华坐进邹颖成驾驶的东风牌汽车驾驶室后,即爬上车厢的蓬车内伺机作案。该车驶至垌中镇板典新村时,黄至标、黄至荣、韦秀彩3人先后上车,坐进驾驶室。车行至防城区板八乡江口路段时,黄虎朝驾驶室内开枪,致林树华、黄至标当场死亡,黄至荣和韦秀彩被击伤后跳下车到路边躲藏,黄虎又朝他们开了一枪,未击中。黄虎携手枪和手雷,逼迫司机邹颖成驾车逃窜。途中,因汽车前轮漏气无法行驶,黄虎便将林树华内装人民币15.3万元的黑色提包抢走逃离现场。当晚8时许,黄虎携赃来到昔日同学、被告人林庆爵家中,并向其告之案发被警方追捕,林庆爵在明知黄虎持枪抢劫杀人的情况下,为黄虎提供食、宿和衣物。被告人廖树海(与黄虎系同学关系)明知黄虎是抢劫杀人凶犯、警方正在其家附近搜捕的情况下,仍为黄提供衣物,助其潜逃,5月15日,黄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追缴赃款人民币11.06万元和黄虎用赃款兑换的越币1600万盾、美金1000元。 经法医鉴定,林树华系被他人用军用枪支射击后,造成心脏贯通性枪弹创、肺部贯通性枪弹创、急性开放性血气胸并大出血性休克死亡;黄至标系被他人用军用枪支射击后,一次性造成第三颈椎骨折、严重颈髓震荡、颈部大血管破裂并大出血性休克死亡;黄至荣和韦秀彩被枪弹损伤。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枪弹痕迹技术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和损伤鉴定报告、收缴的赃款和作案工具等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虎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黄虎为其抢劫能够得逞,开枪向他人射击,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使他人二死二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黄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黄虎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刑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庆爵、廖树海明知黄虎是故意杀人、抢劫的犯罪分子,为其提供食、宿和衣物,助其潜逃,已触犯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窝藏罪。据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8日判决: 一、被告人黄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林庆爵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被告人廖树海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3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本案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于1996年6月25日裁定: 核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虎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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