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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 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这样严重影响他人的身体健康,也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危害,那么,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怎么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怎么处罚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

  3、从重处罚事由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二、欺骗他人吸毒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1、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2、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案例:

  2018年3月13日,小慧为使国家公务员考试竞争对手张凯(化名)受到行政处罚,遂与肖某合谋,由肖某前往张凯工作单位,以应聘为名接触张凯。

  3月17日,肖某在办公室内趁机将毒品放入张凯水杯中并确保其喝下。次日,肖某拨打110举报张某吸毒,张某随后被抓获,民警从张某办公室电脑键盘下起获甲基苯丙胺0.05g。经检验,张某尿液中检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此后小慧共给付肖某人民币26250元作为酬劳。事发后,小慧和肖某被警方抓获,其持有的毒品也已被收缴。在此前的庭审中,两人均认罪认罚。

  “合伙人”当庭推诿

  庭审现场,小慧自称,公务员考试后,张某综合成绩第一,她是第二名。后其与张某通过微信聊过一些关于面试的事情,也去其单位了解过他的工作情况。她以每天1000元的价格,让肖某去调查张面皮。但肖某说调查难度太大,不如直接给他吃点毒品。

  小慧表示,因肖某说吸食毒品也就是治安处罚,她也就同意了。为此,小慧前后总共给肖某两万多元。但对于“下毒”的提议,双方均称是对方提出的。

  从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

  顺义法院审理过程中,小慧的近亲属向法院提交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申请书,主张她有神经衰弱、失眠和抑郁的症状,并提交了相关门诊病历材料。经查,小慧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且上述材料均系案发之后形成,故法院对该申请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慧、肖某合谋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关于小慧、肖某的辩护人所提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此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据此,被告人小慧、肖某因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肖某的违法所得26250元,追缴后予以没收。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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