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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那么,组织传销要怎么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标准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的行为认定为传销。

  2、法律依据:根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案例:

  被告人李XX、许XX、徐XX、张XX、谭XX等人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在被告人黎XX、石XX、孙XX的积极协助下,从2006年3月开始,分别在南宁、桂林、武汉、苏州、乌鲁木齐、北京等地采取每月举办一到两次“招商会”的方式,邀请各地代理商、厂商代表及有意向成立永乾商行的消费会员等人参加,推介永乾公司的“消费来福”和“双响炮”经营模式。永乾公司还组织编写了《永乾时代》、《消费来福指南》、《永乾新经济战略》等书刊及主题光盘等宣传材料,被告人付XX通过国内主流媒体对永乾公司进行宣传,诱导群众加入成为消费会员及在全国各地发展永乾商行。被告人梁XX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李XX、许XX、徐XX、张XX、谭XX等人在南宁市多来福商贸有限公司、永乾公司推行的消费积分返利活动,多次参加永乾公司在全国各地举办的招商会,帮助推介“消费来福”(经营模式:李XX等人借“消费者也能成为资本家”的“消费新概念”,以分期高额返利为诱饵,采取会员制传销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人员加盟、开设永乾商行,通过商行发展消费会员与消费积分返利活动。)和“双响炮”(经营模式:仍是通过永乾商行这一渠道进行,只是将认购商品改为认养种猪。)经营模式。被告人刘XX,化名徐国飞为永乾公司设计电脑软件,为永乾公司维护网络服务器,为永乾公司实施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极大便利,使永乾公司的“消费来福”经营模式在全国得以迅速推广。从2006年3月至2007年8月,永乾公司在全国共发展永乾商行2984家,消费会员77622人,至案发前收取全国商行的消费款共计19亿余元,共返利34期金额17亿余元。被告人李XX、许XX、徐XX、张XX、谭XX五人非法获利共43 285 034.21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李XX、许XX、徐XX、张XX、谭XX以及刘XX刑事责任。刘XX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具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获利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且刘XX等被告人为本案的组织者、领导者,系主犯。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着重从刘XX是否系本案的主犯,所犯情节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具有悔改的表现等方面展开辩护,:1、被告人刘XX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错态度好。2、有立功表现;3、在本案中,刘XX仅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2005年11月其经同学袁X介绍才接手“福来多”系统,即,在刘XX参与本案前,永乾公司的“消费福来”传销模式已经存在 ,刘XX对本案的发生,未起决定性的作用。

  判决结果

  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可被告人刘XX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最终认定被告人刘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减轻其量刑,仅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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