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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人证言】摘 要

目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立法矛盾,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完善立法,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完善对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建立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 现状; 完善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但是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堪忧,绝大多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已成为困扰执法工作的一大因素,对刑事诉讼的危害性颇大。具体而言:由于证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出庭作证,要有效定罪,必然会大量采用庭前尤其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制作的书面证言,法官对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调查,仅局限于摘录和宣读控方卷宗所记载的笔录,它使法庭审判事实上演化成为法官对控诉证据的书面性审查,而这种书面性审查很难使控辩双方进行有效的、实质性的质证,使法庭质证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当证人证言存在明显漏洞或证与供、证与证之间存在矛盾时,法官无法通过证人出庭,控辩双方交叉式询问质证,对证言鉴别真伪从而去伪存真,公正执法,而只能凭经验、理性等自由判断,从而降低了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同时也为司法不公提供了温床,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度和认同感。但是反之,如果证人出庭作证,则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的质证,减少外界因素对证人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言的真实性,同时,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有利于增强刑事诉讼的透明度。因此,本文仅对我国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形成原因及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方面做简单的论述,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涵义及其意义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法院开庭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它是《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规定所要求的。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 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都赋予了控审双方庭审质证权。证人出庭能够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的业务素质和记录人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证言笔录在某些细节上,表述内容上难免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这样,即使是证人说出表达不清的言语,也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其得以准确的理解。另外,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反之,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控辩对抗,也就难保控辩的平衡和法律的执行。(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证人出庭,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了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也是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将证人证词置于旁听群众监督之下,真实体现了公开审判的社会效果。(四)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控辩庭审方式,具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内涵,所举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双方质证。由注重审查实体转化为注重审查程序,依法认证,确保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公正审判提供了法律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由控、辩双方申请到庭,充分体现了法庭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促进公正裁判。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提高法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由原来国家职权主义变成了控辩式的当事人主义,增大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某种程度上讲,证人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就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庭审方式的改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分析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严重存在着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证人不愿出庭甚至拒证的现象,致使控辩式的庭审难以实现,流于形式,有悖于立法的初衷。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这一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多个层面上的因素。(一)立法规定不明,相互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立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时的制裁条款。从法理学上讲,义务与制裁是任何一个完整法律规定的必备要素,因为,如果没有规定制裁的命令,那就不会有任何法律义务。同时《刑事诉讼法》157条“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这就规定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既可以采取出庭作证,向法庭口头陈述自己所知道案情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出庭作证,由司法人员将其证言制成笔录在法庭上宣读的方式。证人在可自由选择的情况下,为其不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容易造成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使证人出庭作证不具有义务性和强制性,而具有可选择性,实质上对证人不出庭作证具有一种隐性的鼓励作用。(二)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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